党群科业务学习 **公司贯彻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青**工〔2019〕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开发、生产建设,**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事关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常委、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遇有特别重大事项,经公司主要领导、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用任制。 主席团成员要在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以举手表决通过的方法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代会,领导好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会议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按厂处、院(公司)组成代表团(组),代表数少的单位,可跨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 代表团(组)对本单位职工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开好职工代表大会,搞好会议分组活动; (二)在职工中广泛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时收集、调查、转达职工群众在日常工作和生产生活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发动职工群众落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配合专门工作小组,共同搞好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厂处代表团(组)长参加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规章制度四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为某些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少量专业技术人员,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提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制空权,调查和审定本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承办落实;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和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按照法律法规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职工代表要具有较强的主人翁精神,关心集体,热心为职工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各三处职代会在职工代表中推举产生,厂处职工代表由车间(队站)(以下简称车间)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占50%以上,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占20%,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三条 选举职工代表时,事先拟定代表名额方案,经党委会审定后,由工会主持选举。职工代表人数以利于召开会议和讨论解决问题,并且考虑代表面的广泛性为原则。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拟定为公司总数的千分之十,按比例不够推选一名代表的单位,可推选一名代表。公司领导可分配到分工主管或经常联系的单位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工会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和民主程序的,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所在厂处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缺额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补选。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公司工会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落实;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检查、督促、指导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小组、厂处职工代表大会和基层民主管理小组的工作,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厂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处职工代表大会。人数较少的厂处可实行职工大会的形式;车间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小组或职工大会形式;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 第三十三条 厂处、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与机构参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车间民主管理小组,由本车间的厂处职工代表大会以代表、工会委员、班组长、技术干部和行政领导组成,工会主席任组长。 第三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权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公司工会委员会。